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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书自己看过后放到网上卖?小心违法了!

    来源:hthcom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01 08:53:33

      一本便宜售卖的电子词典PDF,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折射出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普遍挑战。近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某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董某,因牛津电子词典的获取、传播方式而产生纠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董某在浏览某网站时,免费下载并获取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PDF版本。这本词典对他来说是个“宝”。随后,他突然灵机一动:“这么好的学习资料,说不定别人也需要,我何不把它分享出去,顺便赚点小钱呢?”

      于是,他将这本词典存储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并在一网络站点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将词典的网盘链接上架售卖。在董某看来,这不过是一桩简单的“二手交易”,可万万没想到,就是这一行为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系继受取得《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著作权,发现董某没有经过授权就在网络站点平台上售卖这本词典的PDF版本后,诉至碑林法院,主张董某将电子词典进行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董某立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耐心向董某释法明理:其获取牛津电子词典后,没有用于个人学习研究,而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盘链接,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获得这本词典的电子版,超出了“个人学习使用”的范围,侵犯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董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已经将涉案商品全部下架、彻底删除百度网盘存储链接,今后自己会加强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董某当庭向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支付了合理使用费,并在网络站点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本案中,董某获取学习资料后,并没有用于个人学习、研究,而是通过网络站点平台售卖,虽获利较少,但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学习资料时要认准官方渠道,如出版社官网、正规电子书平台,警惕“免费资源”,同时,要善用合理使用制度,个人学习可少量复制,但不得传播牟利。

      类似董某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此前,厦门一网友小林因将9.99元购买的某电子书上传至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惹上了索赔额达20万元的版权官司。在该案中,某信息公司称,早在2014年,其就与涉案作品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该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该信息公司认为,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对此,小林辩称,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小林表示,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设置了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小说上传至网络站点平台,使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权利人享有版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小林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小林赔偿信息公司1万元。

      另一起类似案件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一家网络图书馆作出判赔100万元的判决。该平台因热心网友上传众多电子书,引发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该网络图书馆作为专业网络文学APP运营者,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权利人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特别是在一个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平台总藏书量近40%的情况下,平台方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放任可能存在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一、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实践中,如何判断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边界在哪?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1.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合理使用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个人学习研究、学校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情形。其中,“个人学习使用”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使用目的为非商业性;二是使用范围限于私人领域,未向不特定公众传播。

      2.获得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在于控制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交互式传播”,即允许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二、为什么“购买即拥有,拥有即可任意处置”的传统物权观念在数字作品领域并不完全适用?

      1.数字作品的无形性。电子书等数字作品以数据形式存在,不具有传统物权所依赖的物理载体。购买电子书仅获得使用权,而非对数据本身的绝对控制权。

      2.版权保护的限制。数字作品受版权法严格保护,购买者需遵守版权声明,即使购买了电子书,也不能随意修改、传播或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构成侵权。

      3.技术与平台的约束。电子书的使用通常依赖特定平台或设备,平台可能通过技术手段限制用户的行为,如限制复制、打印或离线阅读等功能,这种技术限制并非基于传统物权,而是平台为保护版权和商业利益而设置的规则。

      综上,数字作品领域的权利界定更侧重于版权保护和平台规则,而非传统物权观念。用户在购买电子书时,需明确自身权利范围,避免因误解传统物权观念而引发法律风险。

      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持续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有什么给公众带来的提醒和建议?

      2.个人学习可少量复制,但不得通过网络传播,包括社交媒体分享、网盘共享等;

      3.明确区分“个人使用”与“他人获取”的法律边界,不以“获利少”作为免责理由。

      2.严格执行“通知-删除”制度,接到权利人投诉后立即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

      权利人发现侵犯权利的行为时,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用户资料,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将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犯权利的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严重侵犯权利的行为可能面临法定赔偿上限处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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